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驾培经营者使用非教学、无证、无效、报废、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