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驾培经营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培经营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