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虚报维修事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