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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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