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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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