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将其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