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