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 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