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送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