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