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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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