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