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