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