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