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