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