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