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