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