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