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