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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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