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