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