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