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