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