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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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