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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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