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