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