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