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船舶超载运输; (二)船舶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 (三)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 (四)船舶航行时,船员不适任或者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五)非载客船舶载运旅客; (六)载运旅客的客船、渡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 (七)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 (八)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