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临时港口设施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形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后未恢复岸线原貌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