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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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强行过闸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