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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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代为疏浚、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