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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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四)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航道管理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