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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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规章】《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航道管理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