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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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捕鱼,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六)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