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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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航道管理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