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残留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代为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