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 第五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