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并指定其他单位予以修复或者清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