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