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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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