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食品行业经济发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食品安全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重点改革,着力从重“事先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
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食品经营许可时限,提高企业市场准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失信惩戒办法》为依据,以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为前提,依法推进改革工作。
(二)优化分工
服务措施更便捷、更精准,职责分工更合理、更协调,流程机制更优化、更高效。
(三)强化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后的首次现场检查为起点,分类分级落实风险监管,综合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手段,建立健全科学、高效、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实施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
五、实施对象
连锁企业,特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已拥有至少3个在营品牌直营店的食品经营企业,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明确不适用本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失信等级:近3年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企业的信用等级可通过园区信用门户网站查询。
六、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且于每年年初对《苏州工业园区连锁食品经营品牌清单》进行更新和公示。
七、审批机关的告知
市场监管局通过《“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也可以选择常规审批方式。
八、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企业符合告知承诺审批的适用条件;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若经营项目、规模、地点、加工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近3年未发生较重及以上失信行为;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失信后果和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九、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也可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园区任一市场监管分局窗口。
如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提交材料应当包括: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所空间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
3.告知承诺书(含申请人签章);
4.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在企业名单内,但已拥有3个在营品牌直营店需提交)。
(二)受理
各市场监管分局应当在告知承诺审批中落实首问负责制,即谁接收,谁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信用审查,材料齐全合规且申请人具备告知承诺审批的信用条件的,立即做出受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申请人不具备告知承诺审批的信用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告知承诺制申请条件,驳回申请。
如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受理人员所在市场监管分局辖区外,受理人员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立即告知申请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分局。
如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常规审批。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共同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决定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具备告知承诺审批的信用条件的,受理后即可作出许可决定。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现场申请,分局应当当场予以决定;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现场申请,经受理人员告知后,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分局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四)送达
许可决定作出后,如能当场制证送达的,应当立即送达;如不能当场制证送达的,应当按照申请人提出的方式送达。
(五)归档
许可档案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分局归档保存。分局应在许可证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告知承诺制许可案卷的整理归档。
审批全过程产生的信用承诺信息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归集。
十、后续监管
(一)首次监管检查
在许可决定作出后的1个月内,企业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分局应当开展首次监管检查。如企业在许可决定作出后的1个月内未实际经营的,分局应当主动确认其开业日期,以便及时开展首次监管检查。
首次监管检查时,检查组应由至少2名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员组成,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或《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对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检查结论为不相符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许可要求的,方可继续经营;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依法撤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连锁企业从事的食品经营项目,综合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手段,进行分类分级风险监管。
发现企业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相应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报送”原则,及时将情况作为信用负面信息报送园区信用平台,并根据其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惩戒。同时,该申请人将不再适用各类审批便利政策。
十一、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