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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新闻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4-01-19】 【阅读次数:289】 【打印】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选评奖活动收费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3〕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重大意义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规定,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自查自纠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重点围绕“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禁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严禁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严禁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要求,认真对包括分支(代表)机构在内所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各类活动和收费行为进行对标对表、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全面整改,压紧压实责任,找准问题根源,定准对策措施,边自查、边整改、边化解,及时消除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三、坚持依法办事,全面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开展和合规收费行为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规范合法合理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合理确定会费档次和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会员和服务对象经营状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服务性活动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强制入会、违规收费;要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云南”“全省”等字样。

四、强化合规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省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办事机构运行机制,完善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代表)机构等内部制度;要按照《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建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政治意识,遵法守法意识和廉洁合规意识,强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违规收费、非法敛财、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勾连非法社会组织骗钱敛财。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收费信息在“信用中国”“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要通过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评选评奖等相关业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全省性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通过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类会议学习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研究部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落到实处。有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胡老师,电话:0871—65731321,传真:0871—65731040,电子邮箱:3386332365@qq.com)。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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