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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

【新闻来源:儋州市金融办】 【发布日期:2019-03-18】 【阅读次数:800】 【打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儋州市政府金融办代章)

2019年2月14日

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019年版)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动各单位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对全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类评价、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儋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见附件)。设固定分值满分100分,设浮动分值10分,其中加分项浮动10分,减分项浮动15分。

第六条 考核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治理、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营商环境、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七条 鼓励工作创新。各成员单位可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创新、重要奖项或大幅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等,向市信用办申请工作加分。由考核小组认定并酌情加分。

第八条 市信用办每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考核。以日常考核、现场考核和召开考评会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信用办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活动,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对先进部门给予表彰,对落后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新的考核办法未出台前本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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