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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法院严惩拒执罪,“亮剑”执行难

【新闻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11-23】 【阅读次数:1895】 【打印】

近日,吴中法院执行局就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至临湖镇湖桥村开展强制迁出行动,对失信被执行人毛某租赁的土地进行清场。

基本案情

2017年,湖桥合作社与毛某签订一份《吴中区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合作社将许家桥一处面积为45亩的土地租赁给毛某使用,租赁期限一年,租赁价款67500元/年,每年上交,先交后租;毛某只能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从事露天蔬菜生产经营,不允许搭设房屋、大棚等,不允许养殖鸡鸭等。2017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上述土地租赁合同中未包括的事项予以补充约定。

2017年8月,合作社通知毛某,称其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一直未缴纳租金,要求毛某支付租赁费67500元。同日,村委会通知毛某,称其在租赁土地上私自挖设鱼塘、违规硬化基本农田、违规硬化绿化土地,违反租赁合同土地用途的约定,要求毛某无条件推平鱼塘,拆除违规硬化的土地,恢复种植条件等。后因毛某未按约缴纳租金并改变土地用途,合作社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但是,经法院多次催促,毛某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合作社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天,3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到行动现场,亲眼见证执行全过程,亲身感受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成果运用,“零距离”监督指导执行工作。经过吴中法院行干警们一天的奋战,成功清空毛某租赁的45亩地,运走土地上青菜等作物3000余斤,同时拆除了违约搭建的4间板房。

除此之外,为全力破解执行难,形成惩治老赖的高压态势,吴中法院执行联合刑庭召开了一场以打击“拒执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杨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某借款及利息合计1210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吴某遂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与杨某谈话,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杨某依然未履行。因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吴中法院依法对杨某司法拘留15日。后经法院进一步查明,杨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工作期间,领取佣金收入合计64175.85元。杨某在有能力部分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也未据实申报财产,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就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决定立案。该案刑事处理阶段,杨某家属与吴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吴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吴中法院考虑到杨某已经履行相应执行款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高某应向杨某支付转让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判决生效后,高某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杨某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高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高某收到该执行通知后,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按法院指定期间到法院申报财产,而是与妻子唐某调解离婚。次日,高某才至吴中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称其名下无房产。因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吴中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查,高某与妻子唐某共有一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水香七村的房产。高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不是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反而与妻子唐某调解离婚。经吴中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将上述房屋无偿转移登记至唐某个人名下。高某上述行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就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决定立案。直至2018年3月,高某才向吴中法院支付执行款共计183977元,本案执行完毕。后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吴中法院经审理,根据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调解书邰某应向李某支付货款170980元。因邰某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李某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向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邰某未履行,后追加邰某妻子胡某为被执行人,查封登记在胡某(共有人邰某)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太湖村的太湖围网一只,该太湖围网由俞某承租。因查无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本院裁定冻结、提取俞某每年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邰某、胡某的租金。

经查,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取俞某承租上述围网自2012年起的租金人民币183595元及相应利息,并于当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俞某。但俞某拒不执行该裁定,将2012年至2015年的租金付给邰某及其父。2016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提取被告人俞某每年应支付给邰某、胡某的租金至人民币250000元止,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送达被告人俞某。但被告人俞某仍拒不执行该裁定,将2016年的租金支付给邰某父亲。2017年5月11日,本院向俞某邮寄送达责令限期追回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追回该院冻结的胡某租金人民币183595元,但俞某未限期追回。2017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俞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30 日,邰宝根将收取的租金人民币50000元退还给李某。2018年6月16日,邰宝根将收取的剩余的租金人民币44900元退还给李某。

吴中法院经审理,根据俞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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